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Q&A

問一、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答: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二種實施方式,包括:

(一)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一及行政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所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者,應就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之安全,委請中央主管建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問二、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答: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指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所有權人、使用人再持該檢查合格或改善完竣之簽證結果,向當地所在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的制度。

問三、何謂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機構及專業檢查人員?

答:所謂專業檢查機構及人員係指經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之規定,發給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領有該項認可證之機構或人員方可從事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問四、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檢查簽證及申報,會受何種處罰?

答:(一)未按規定申報,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二)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問五、應申報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範圍為何?其申報辦法何時開始實施?其申報頻率如何?

答:(一)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已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發布,八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商業類開始實施。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期限及施行日期、頻率。

問六、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與申報時效有何規定?

答:(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之申報內容應為當年度申報時間開始之日往前推算三十日以後實施檢查者,方得認定有效。

(二)如果申報人申報的內容,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不合格並通知改善,則申報人應在接獲通知改善的三十天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畢送請複審。

(三)超過三十天仍未送審或經複審仍不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即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問七、法源依據為何?

答:1.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3.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

問八、變更使用執照是否須委託依法開業登記建築師代為辦理?

答:建築物欲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用途,依內政部訂定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並載明建築師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同時,依上開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使用項目更動及更動範圍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並載明建築師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問九、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經審查不合格應如何辦理?

答:(一)如果申報人申報的內容,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不合格並通知改善,則申報

人應在接獲通知改善的三十天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畢送請複審。

(二)超過三十天仍未送審或經複審仍不合格,主管建築機關即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問十、如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有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應如何辦理?

答: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將室內裝修圖說一併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得交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工程業者施工。竣工查驗合格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前項室內裝修之圖說查核及竣工查驗,主管建築機關得委由審查機關辦理;經竣工查驗合格者,由審查機構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問十一、建築師或專業檢查人員如做不實檢查報告有何處罰規定?

答:依據建築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建築師如做不實檢查報告,亦會涉及刑法中有關偽造文書罪責。

問十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應備那些文件?

答:1.所有權人(房東)身分證明文件(有持分的都要)

2.申報人身分證明文件

3.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含附表)

4.房屋權狀或建物謄本(房屋稅單也可代替)

5.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證書或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6.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保險額度依各縣政府規定)

7.有裝修則提供裝修之防火材料證明或室內裝修合格證

8.申報範圍-各層原核准平面圖(最好有電子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