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物使用(變更)執照影本
- 機關查核重點:
- 1.使用(變更)執照所載地址與申報地址是否相符。
- 2.使用(變更)執照所載之使用用途為何。
- 備註:
- 若房屋無使用執照者,請屋主至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作為代替文件。
2.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近3個月之第一類建物謄本或房屋稅單)
- 機關核對重點:
- 1.所載地址與申報地址是否相符。
- 2.所載所有權人與申報資料是否相符。
3.視營業場所類別提供相關登記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變更表、商業登記抄本、立案證書)
- 機關核對重點:
- 所載之負責人與申報書登錄之使用人是否相符。
4.屋主及使用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6.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
- 機關核對重點:
- 場所之使用(變更)執照為96年1月1日(含)以後者,且現場涉有內部裝修行為(請詳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
歡迎來電或Email洽詢,本公司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TEL:(06)29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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